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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3 月 4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30030518 號函辦理。
二、活動目的:
(一)藉由『我享有的兒童權利』繪畫創作,展現學生創意。
(二)透過參賽作品展出,導引社會大眾對兒童權利的關注及重視,同時讓兒童認識兒童權利的項目,藉此發揮社會教育、喚起行動的宣導效果。
三、參賽對象:全國 12 歲以下的國小及幼兒園兒童。
四、競賽主題:以『我享有的兒童權利』為主題進行繪畫創作。
五、競賽獎項:
( 一)優勝: 20 名,獎金新台幣叁仟元整及獎狀乙幀。
(二)佳作: 20 名,獎金新台幣貳仟元整及獎狀乙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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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辦理。
二、各類鑑定期程摘要如下:
(一)國小一般智能優異學生鑑定安置:報名自 113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起至 3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止,初選日期為 113 年 4 月 20 日(星期六)。
(二)國小音樂資優學生鑑定安置:報名自 113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起至 3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止,初選日期為 113 年 4 月 21 日(星期日)。
三、檢附上述計畫各 1 份(如附件),亦可至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網頁瀏覽及下載。
一、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獎助 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獎助對象:設籍於臺南市且於申請獎助之前一學年 (111 學年度: 111 年 8 月 1 日至 112 年 7 月 31 日),參加政府機 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各類科競賽 或展覽活動,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於前三名之獎項, 並領有證明之資賦優異學生。
三、前項所指獎助對象為參加競賽或展覽活動乃至獲獎時,已 領有資賦優異證明者為限,因此若獎助對象因跨階段或其 他因素以致提出申請時資賦優異身分消失者,則以參賽獲 獎學年度本市之資賦優異證明提出申請。
四、資賦優異學生得填具申請書,檢附特殊表現優異證明,於 1...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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