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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考試院遂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60 小時,行政院復針對工時上限之例外情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明定每日工時及每月工時上限。
二、本府針對服勤辦法工時規範:
(一)如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及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分別以不超過 14 小時及 80 小時為原則;且每日工時超過 14 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本府備查。
(二)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 觀看完整文章
相關資訊登載於:
本府人事處網頁( http://personnel.tainan.gov.tw/  )機關業務「待遇、福利」區
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務福利 e 化平台/政策/友善家庭服務( https://www.dgpa.gov.tw/eserver/submenu?uid=440
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總處政策與業務/給與福利處/福利文康( 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list?uid=111 項下。
「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短片
https://www.dgp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