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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已於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30 日。為符上開政策目的,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申請「未滿 30 日」之育嬰留職停薪,其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之;至於受僱者申請非以「日」為單位,以 30 日以上未滿 6 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依勞動部 110 年 7 月 27 日函釋說明,次數應合併計算,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 2 次為限。
二、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80%發給津貼及薪資補助,同時撫育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者,每一子... 觀看完整文章
本次修正說明略述如下(詳參附件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一、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
二、教師請假規則第六條:配合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公假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修正留職停薪期間病癒申請復職時之檢證規定。
三、教師請假規則第八條: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三日。
四、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賦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主管機關在教師因申請身心調適假處理其課務及代課費用時,應予協助 之角色。
五、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九條:本規則施行日期除第八條及第九條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