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有關教育人員之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期間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配偶服務機構係輔助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者辦理國家重要任務或政策,並經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者,亦得比照辦理。










